(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杨洪兴,王德美与柳良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洪兴,王德美,柳良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兴,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美,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谈中兴,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良仲,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代理人唐天凌,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杨洪兴、王德美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洪兴、王德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洪兴、王德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上诉人杨洪兴、王德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言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杜 抗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星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