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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程、王少飞、王建伟、刘文华、王有刚、王二虎、刘利军、黄亚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程,王少飞,王建伟,刘文华,王有刚,王二虎,刘利军,黄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振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新民路。法定代表人杨建程,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程,男,5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化肥厂12号楼2单元301号。被执行人王少飞,男,5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西王路15组5号。被执行人王建伟,男,5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化肥厂11号楼1单元102号。被执行人刘文华,男,5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八区二十二组42号。被执行人王有刚,男,5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新民路西街2号。被执行人王二虎,男,5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民东路一街坊8号。被执行人刘利军,男,45岁,汉族,现住五原县兴隆昌镇温馨家园**座*单元***号。被执行人黄亚兵,男,44岁,汉族,现住五原县兴隆昌镇金家园*楼*单元*号。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程、王少飞、王建伟、刘文华、王有刚、王二虎、刘利军、黄亚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商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程、王少飞、王建伟、刘文华、王有刚、王二虎、刘利军、黄亚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程、王少飞、王建伟、刘文华、王有刚、王二虎、刘利军、黄亚兵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福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