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伟才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刑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原郑州最慧科贸有限公司沈丘站点负责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郑州最慧科贸有限公司沈丘站点负责人时,先后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客户付给公司的代收贷款及运费共计454808元。案发后已退还现金40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对被告人进行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侵占事实无异议,辩称侵占数额应当扣除客户欠款及其家人代为退赃的数额。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40万元,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郑州最慧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最慧公司)沈丘站点负责人时,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侵吞代收贷款及运费。最慧公司发现后与李某某核算沈丘站点帐目并向李某某及欠款客户追要所欠款项。2015年1月27日经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尚有529705.33元代收货款及运费未收回。至2015年4月11日所有客户欠款均已收回,予以扣除后,李某某侵吞最慧公司代收货款及运费共计45385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人退还最慧公司现金4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赵某等人的证言,河南最慧科贸有限公司报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情况说明、河南区站点管理处罚细则、会议记录、站点承包经营合同、关于李某某侵占数额的结算详情,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条,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的侵占数额为扣除客户欠款后未上缴最慧公司的数额,案发后其家人退赔最慧公司现金的数额,不应从侵占数额中扣除。退赔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对李某某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河南最慧科贸有限公司538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晓莉审判员 郭 慧审判员 刘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