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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司徒锡霖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锡霖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徒锡霖,男,1996年6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XXXX。2012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徒锡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徒锡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司徒锡霖在其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四区X号X房家中容留黄某欢、徐某辉、陈某立吸毒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锡纸1卷、自制吸毒壶2个。经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检测杯检验,司徒锡霖、黄某欢、徐某辉、陈某立的尿液均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司徒锡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徒锡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徐某辉、黄某欢、陈某志、陈某安、李某明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书及清单、缴获的作案工具的照片、尿液检验结果报告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徒锡霖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司徒锡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司徒锡霖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司徒锡霖的吸毒工具一批,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博维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余家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