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杜佳佳、胡旭明与胡旭明、施琳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佳佳,胡旭明,施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杜佳佳。被告:胡旭明。被告:施琳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佳佳与被告胡旭明、施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佳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佳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杜佳佳负担。审判员 李 晓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承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