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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项映梢与汪龙金、郑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693号原告:项映梢。委托代理人:朱启明。被告:汪龙金。被告:郑子英。原告项映梢与被告汪龙金、郑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汪龙金、郑子英各下所持有的在浙江金阳磁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3月26日,被告汪龙金向原告项映梢借款1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约定从2014年6月26日起被告每月归还30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9月25日前还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龙金、郑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项映梢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5‰另行计付本金100000元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汪龙金、郑子英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骆革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