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九合村六逢屯村民小组与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九合村百当屯村民小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九合村六逢屯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麻志择,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许绍强,系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九合村百当屯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韦玉,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唐霭涛,系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九合村六逢屯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九合村百当屯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确权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处(2010)2号处理决定、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百中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九合村百当屯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田东县祥周镇九合村六逢屯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指定的行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田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处(2010)2号处理决定、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百中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