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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伟浩与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浩,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刘伟浩。被告: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世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合祥,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浩诉被告韶关市伟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浩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原告刘伟浩负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增有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