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唐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春月。委托代理人张利强,系曲周县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月、张利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年××月××日生育长女唐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唐某乙。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在未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缺乏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2014年正月份吵架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原告起诉过离婚,后考虑到年幼的孩子,原告放弃了离婚请求。但之后并未和好,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两个婚生女儿各抚养1个。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起初也互相恩爱,只是生育两个女儿后某。即便这样,为了孩子××成长有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另,由于被告长期心理压抑,现已患上慢性精神分裂症,待被告病情好转后再考虑离婚事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2014年正月份吵架后原告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年××月××日生育长女唐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唐某乙,现两个女儿随被告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应珍惜这个家庭。从原、被告诉辩情况看,婚后未有大的矛盾,均是因为些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应该互谅互让。作为长辈的双方父母也应多为子女的幸福××考虑,多做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子女妥善处理家庭纠纷。且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努力仍有和好希望,故对原告离婚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永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