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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7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钟玲、刘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玲,刘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712-1号申请执行人钟玲。被执行人刘嫣。申请执行人钟玲与被执行人刘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钟玲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被执行人在工资款中每月支付35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领10500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于2015年10月16日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7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