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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法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执行李雪洲、吴保军罚金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洲,吴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法执字第699号移送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雪洲被执行人吴保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宛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李雪洲、吴保军罚金刑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雪洲现在服刑,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雪洲、吴保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宛法执字第6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同昌代理审判员  王 博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冠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