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明支行与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周惠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明支行,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周惠忠,夏雅丽,王桂林,周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明支行。代表人:许宁。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桂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惠忠。被执行人:夏雅丽。被执行人:王桂林。被执行人;周月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周惠忠、夏雅丽、王桂林、周月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桂林达成执行和解,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8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