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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字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高晨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403号申请执行人高晨云,1964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吕福军。被执行人王俊霞。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5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借款6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吕福军、王俊霞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赛亨小区B1-3-401楼房(房权证:巴房字第号)一套予以续查封。二、被执行人吕福军、王俊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书记员  杨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