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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盛结与贾丽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盛结,贾丽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杨盛结,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贾丽容,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盛结与被告贾丽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盛结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已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盛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1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杨盛结负担。审判员  韦世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小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