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家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X刚,高X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彝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陶X刚。被执行人高X梦。原告高X梦诉被告陶X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彝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一项确定:原告高X梦与被告陶X刚所生子女陶X鹏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00元给被告,具体时间为2012年至2019年每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2020年3月20日前给付250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高X梦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陶X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至2014年的子女抚养费15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X梦履行了标的款15000.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1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彝民初字第66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2012年至2014年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应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