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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盛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628号原告:盛某。被告:朱某,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东塘河村**组徐家坝**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盛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