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宫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宫某。委托代理人:杜义宽。被告:叶某。原告宫某为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宫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 判 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秋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