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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宫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宫某。委托代理人:杜义宽。被告:叶某。原告宫某为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宫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 判 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秋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