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调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某、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调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出具的(2009)即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