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执民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程爱君、程建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程爱君,程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019-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韩立光。被执行人:程爱君。被执行人:程建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外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爱君、程建利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爱君、程建利的存款或收入3056538.8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根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