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赵吉峰与江阴市东虹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吉峰,江阴市东虹机械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89号原告赵吉峰。委托代理人汤云,江苏臻儒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东虹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开锦路11号。法定代表人马勤龙,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赵吉峰与被告江阴市东虹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矛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吉峰的委托代理人汤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吉峰诉称:赵吉峰为东虹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水工机械厂(以下简称水电公司)签订定作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双方约定待东虹公司收到价款后支付赵吉峰211000元。现东虹公司已收到水电公司的全部价款,上述居间报酬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现金2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东虹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原告赵吉峰诉称事实属实,东虹公司未支付报酬是引起本次纠纷的原因,委托人东虹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故应判如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市东虹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吉峰居间报酬2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元(原告赵吉峰已预交),由东虹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赵吉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王 矛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炜书记员蒋梦绮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