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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潘美贤与叶桂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799号申请执行人:潘美贤,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卢建雄,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桂华,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潘美贤与被执行人叶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500000元及受理费、公告费,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A×××××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去向不明,暂不能处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葵逢合和约98号宅基地房屋,由于该房屋属于宅基地,暂无法处理。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7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