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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陈某。被告:翁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0月12日由助理审判员张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翁某乙,现年5岁。婚后,被告有严重家庭暴力,醉酒后尤为严重,且被告平时无收入来源,家庭生活靠原告上班支撑。现双方已分居两三个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故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翁某乙由原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翁某甲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翁某甲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翁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户籍查询函一份、结婚证一份、户口本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女.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致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实,又无其他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