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孔某与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李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孔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某。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家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乙。原告孔某与被告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被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冯家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诉称:我与被告2014年10月29日订婚,订婚当日被告索要彩礼见面礼17000元,摩托车和压包袱钱10000元,买衣服2538元,改口钱2000元,并购买了金项链、金戒指、金耳钉,订婚后被告在2015年春节对我不理不睬,躲着我不见面,不同意再与我来往。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据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33538元及定亲三金,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某甲辩称,收到原告给付的见面礼17000元及摩托车和压包袱钱10000元,回给原告现金11000元。但是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完全是因为原告对婚约不忠贞行为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定亲,按照风俗习惯,原告在定亲当天给付被告见面礼17000元,买摩托车(折合现金)及压包袱钱10000元,以及购买金戒指一个。以上事实,有泗水县华联零售商品销售凭证一份、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之根本原则实施民事行为。给付婚约彩礼不同于其他给付行为,是男女为结婚之目的而给付财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定亲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被告对于收到彩礼见面礼17000元及摩托车和压包袱钱1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主张的返还给原告现金11000元的事实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原被告双方曾共同生活居住、解除婚约过错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亲三金因只有金戒指有票据支持,本院只支持被告返还给原告金戒指一枚。对于被告主张金戒指系其定亲后用彩礼钱购买的事实,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不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甲返还原告孔某定亲彩礼现金2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孔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育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元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