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织金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程艳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龙,该公司法董事长。被执行人程艳,女,1966年9月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制作的(2012)黔织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程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艳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250元、执行费7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黔织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艳所有的位于织金县城关镇登高楼路的房屋1套(房产证号:织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004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不愿预交评估费、拍卖费,不要求法院处置该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黔织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涂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