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4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伟宏与叶加宾、胡伟东、杨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宏,叶加宾,胡伟东,杨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110号原告王伟宏,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金春,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叶加宾,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胡伟东,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杨强强,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王伟宏诉被告叶加宾、胡伟东、杨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少鹏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