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信通经贸有限公司与武汉禾丝韵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口市信通经贸有限公司,武汉禾丝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64号申请人龙口市信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怡园路。法定代表人王丽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禾丝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云。申请人龙口市信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武汉禾丝韵贸易有限公司告知申请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支行需要一笔短期存款,存款金额1200万元,期限一周,利息到期给付3.5万元。申请人将1200万元存入被申请人在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支行的账户。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该款项,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等值房产。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用其所有的位于龙口市东莱、南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10第0348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口市信通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禾丝韵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房产;二、查封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龙口市东莱、南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10第0348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