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玲,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1393-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玲。被执行人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龙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6036019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发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绍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