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明银申请执行张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银,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银,男,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涪城区。被执行人张伟,男,生于1985年,住绵阳市梓潼县。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李明银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伟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涪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