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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明银申请执行张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银,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银,男,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涪城区。被执行人张伟,男,生于1985年,住绵阳市梓潼县。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李明银申请执行(2012)涪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伟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涪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