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密市昌盛建筑安装工程队与孙义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昌盛建筑安装工程队,孙义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高密市昌盛建筑安装工程队。委托代理人栾旭光。被告孙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昌盛建筑安装工程队被告孙义林建筑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昌盛建筑安装工程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