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曾瑞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瑞初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94号罪犯曾瑞初,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娄星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瑞初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曾瑞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曾瑞初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瑞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53分。有两次违反监规行为,被扣3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瑞初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有多次违规行为,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瑞初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