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恢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武平县木材公司、武平县营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武平县木材公司,武平县营林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49092743-0,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竹园路14号。负责人人傅智彪,行长。被执行人武平县木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802352-8,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甘露亭。法定代表人饶志雄,经理。被执行人武平县营林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802599-6,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环城西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星孚,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武平县木材公司、武平县营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的(2010)武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13日以(2010)武执行字第511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940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322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被执行人企业已解散,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该案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恢字第2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