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达国志、达国岱、赵景存、达国玉与胡俊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达国志,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达国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景存,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达国玉,女,汉族。被执行人:胡俊美,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317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