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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苗继府与王永全、黑龙江中天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继府,王永全,黑龙江中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苗继府。被告:王永全。被告:黑龙江中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莱城民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王永全、黑龙江中天运输有限公司黑M×××××黑M×××××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永全、黑龙江中天运输有限公司黑M×××××黑M×××××挂重型半挂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朱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可心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