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5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化祝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祝,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333号原告王化祝,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法定代表人王学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祝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祝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化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