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丽春与胡玮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春,胡玮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887-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春。被执行人:胡玮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玮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胡玮清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天赐家园5号楼805室(房产证号为20××83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3第1823**号)房地产;二、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