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岳小娟申请执行刘广恩、贾春英、张超一案解除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风伟,岳强胜,岳月田,岳小娟,刘广恩,贾小英,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5-3号申请执行人韩风伟,女,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岳强胜,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岳月田,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岳小娟,女,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刘广恩,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贾小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超,男,汉族,住平舆县。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2015)驻民三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岳毛孩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岳毛孩于2015年8月21日死亡,本院于2015年8岳24日作出(2015)平执字第385-1号民事裁定书,变更韩风伟、岳小娟、岳月田、岳强胜作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平执字第38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贾春英买受的登记在单美荣名下的位于平舆县陈蕃路北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201101**)。现该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贾春英买受的登记在单美荣名下的位于平舆县陈蕃路北段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201101**)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