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陆周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771号被执行人陆周燕,农民。本院(2014)吴江刑初字第08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明确:陆周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因陆周燕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并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房管处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刑初字第083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名下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喆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