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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申字第07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淑琴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淑琴,秦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74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淑琴,女,1945年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志红,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朱淑琴因与被申请人秦志红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5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淑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申请对本案提起再审。秦志红提交意见称:朱淑琴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诉讼主张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朱淑琴就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及返还物品的诉讼主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据此所做判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朱淑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淑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 平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