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6xx与x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069号原告童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金键,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晓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苏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