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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6xx与xxx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069号原告童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王金键,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晓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苏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