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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廖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谢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