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被告黎某、万某、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黎某,万某,周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被告黎某,男,汉族。被告万某,女,汉族。被告周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黎某、万某、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张 灏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利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党泽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