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湘潭九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根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九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彭根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719号原告湘潭九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友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语华、潘柳,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根罗,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九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根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九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九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九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湘潭九华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秦泽湘审 判 员 王喜申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