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文彬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彬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2032号罪犯李文彬,男,1984年10月2日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通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为罪犯李文彬减刑1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文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彬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