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牟强与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资金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强,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牟强,男,生于1971年7月1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二道桥大环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777943286。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30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牟强申请执行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04304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393.5元,同时,被执行人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叙永县支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牟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的前述银行账户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叙永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625元,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394元;;二、上述款项直接扣划(划拨)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的账户内,并注明“2015-558号案款”;三、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蜀联货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叙永县支行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各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