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与被告常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常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庆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李光,男,1974年1月30日生,汉族,铁岭市佳禾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开原市新华路北五巷。被告:常挺,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老虎头村。原告李光与被告常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光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收割机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常挺辩称:欠款属实,因原告提供的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待原告把收割机维修好再给付欠款。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推广鉴定证书、合格证书、经销商授权书以及宣传资料(用以证明原告系合法销售合格产品)。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1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万元)。被告向本院提供收割机配件7件(用以证明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被告在原告开办的铁岭佳禾农机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太湖牌半喂入联合收割机一台,赊欠原告收割机款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10万元欠条一张,并承诺在2014年12月30日前无条件一次性还清。逾期,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以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一直没有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1份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收割机,应及时给付收割机款。现被告以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欠款,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产品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光收割机款10万元。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