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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义与戴学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义,戴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张义。被执行人:戴学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义与被执行人戴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戴学德与案外人张春叶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锦江家园9幢601号(所有权证号:501981、501982)��房产己由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4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戴学德名下在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处置困难,暂无法领取。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412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戴学德名下在瓯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处置困难,暂无法领取。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