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王金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王金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负责人吴钢。委托代理人赵冬霞。被告王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王金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被告王金全偿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承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