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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03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X与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0383-5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高xx。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昌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xx于2011年5月29日前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高xx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xx在昌图县xx镇xx村民委1组有林地225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在被执行人高xx名下的位于昌图县xx镇xx村民委7组东山大栏子周边林地12.6亩、幼林800余棵。(所查封杨树具体数量详见扣押清单)。二、申请执行人李x负责保管和维护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申请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三、查封林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林地树木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