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1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桐庐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宏建,张发根,舒忠胜,林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4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周德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桐庐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林忠菊,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宏建,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宏建。被执行人张发根。被执行人舒忠胜。被执行人林忠菊。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宏建、张发根、舒忠胜、林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宏建、张发根、舒忠胜、林忠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4574元、执行费318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宏建、张发根、舒忠胜、林忠菊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舒忠胜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君山村坞泥口房产(农村住宅房,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字第××号)已被本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宏建、张发根、舒忠胜、林忠菊去向及被执行人桐庐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宏建、张发根、舒忠胜、林忠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宏建、张发根、舒忠胜、林忠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圆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宏建、张发根、舒忠胜、林忠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