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郁南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叶雄峰、叶方明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雄峰,叶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执字第461号移送执行人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叶雄峰,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被执行人叶方明,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住郁南县。郁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叶雄峰、叶方明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院主动执行程序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方明有属其所有的粤WV17**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461-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车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叶方明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账号***)有存款595.42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461-2号执行裁定书,对该账户内存款中的590元予以划拨。另查,被执行人叶雄峰、叶方明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无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雄峰、叶方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4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陈树强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建军 关注公众号“”